职务发明创造优先权(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

①从事本职工作的研究、设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②履行本单位交给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因为其虽然不是从事本职工作的研究和设计,但是受单位的指派去参加研究和设计。这种情况下,单位往往期盼其取得发明创造成果,而提供物质、技术条件,研究、设计时间,学习、考察、进修机会和参加学术讨论、技术交流的方便等等;

③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这是因为发明创造作为信息技术,其载体是多样化的,其中包括参加研究、设计的人。人的大脑作为载体储存了在职期间的信息,退职、退休、调动工作时间不长这种信息仍起作用,所以完成当时已经开始甚至接近完成的研究、设计,应当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对于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利用了单位的资源进行了发明创造, 如果没有利用则不属于职务发明,其专利权仍然由本人获得,但如果属于职务发明的,则其专利权为单位,具体的判定标准以及相关情况应当结合实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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