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竟然反悔?

吴先生与吴女士夫妻自家居住的25年房龄的土坯平房终于拆迁了,夫妻二人选择回迁安置来改善生活条件,遂与当地拆迁部门签署了《动迁房屋回迁安置协议书》,并且积极腾房,盼望着早日得到安置。

但谁承想,协议刚签订完两个月,当地拆迁部门却突然反悔,一纸文书公告在墙,直接认定夫妻二人因不常住于此,故不符合签订回迁安置协议书的条件,此前所签订的《安置协议书》作废!夫妻二人多次找相关部门要求要求给予回迁安置房屋未果,且政府也拒不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夫妻二人不居住于此。

此时房屋已拆,安置协议又被宣布作废,夫妻二人岂不是被政府摆了一道,到最后竹篮打水一场空,无家可归了吗?愤怒的夫妻二人便委托律师帮助维权。

夫妻二人一纸诉状将政府告上法庭,政府坚决认为夫妻二人不符合被安置补偿的条件,并且还提出夫妻二人的起诉已经超过起诉期限,应被剥夺胜诉的权利。经过审理,最终法院认定:此案未超出起诉期限,政府也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夫妻二人是非经常居住人,且双方已经签订了《安置协议书》,认定协议作废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政府应当依法履行安置房屋的职责。

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解读:

我国对于房屋征收拆迁有着严格的规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本案中,夫妻二人的房屋被依法征收,政府便应当给予相应的安置补偿。在征收拆迁这种大事中,亦或是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都需要遵循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在签订合同前要进行充分考虑,已签订的合同便要维护合同的稳定性,随意出尔反尔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的。

而对于本案中另一个关键的问题——时效问题,夫妻二人在起诉前便提出要求政府履行安置房屋的法定职责,但政府却拒绝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征收拆迁类案件中,拖延时间较久的案件并非全部都会超出诉讼时效,但是我们也不能心存侥幸心理,认为时间可以一直拖延,在开展维权行动后就应当步步为营,使用环环相扣的方式步步紧跟,否则稍有不慎便会满盘皆输,一旦超过时效,便会被剥夺胜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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