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必须遵守的原则,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

林先生家所在的地区,大部分房屋建设于上世纪60年代,经过风雨的不断侵蚀,已经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地基下沉,缝隙松动,更有的地方,木质结构出现了腐朽的情况,电路也出现老化问题,稍有不慎可能就会引发火灾,住在这些地区附近的居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受到了严重的威胁。

于是,当地政府批准了该地区的改造项目,主要根据是原建设部"三类房屋应停止使用,四类房屋应整体拆除的规定",但在该项目的主管部门与当地的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时,却有高达百分之四十四的居民不愿签订补偿协议,据了解,该地区涉及4468户居民,项目主管部门修改了补偿标准后,接受当地的所有住户投票,表决搬迁意愿,在公证员和其它有关工作人员的见证下,根据最终投票结果显示,2210票同意,1225票反对,12票无效,其余弃权,通过这样的民主决策,为此次危房改造提供了,充足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依据。

该案例很好的提现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的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总体来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基本原则。

决策民主,就是要求在征收过程中,征收方不能自主做决定,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的事,一定要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这一点早在《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就已经明确,在后来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做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即无论是什么类型的改造项目,只要涉及到征收房屋的,都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中,同时还要经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审议,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做出征收决定的合理性,同时,《条例》还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在制定补偿方案时,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并广泛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这其实是从程序上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参与权,进而保障了决策的实施有利于大多数人。

程序正当,指的是在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征收决定之前和在实施征收的过程中,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步骤,如对征收范围内的建筑未登记的建筑进行认定调查和处理,换言之,违法建筑或者超过时限的临时建筑应当在做出征收决定前就予以认定,不能再征收开始后再以违法建筑的名义压低补偿款,除此之外,该听证的要听证,该评估的要评估,评估机构的选择一定要公平公正,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等等。

结果公开,是指征地过程中涉及的相关文件,如征收公告,征地批文,补偿方案等信息,以及在经过民众参与反馈之后做出的调整都必须公开,只有做到公开透明,接受广大被征收人的监督,才能最大程度上减少违法征收行为。

律师提醒,如果您在征地过程中遭受了不公平的对待或者发现征收方存在上述违法行为,请及时使用法律武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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