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款要如何继承
拆迁补偿是在征地过程中对住宅或者非住宅房屋的价值评估后对该房屋合法拆除并给予房屋产权所有人一定补偿。那么针对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款的继承问题,我过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本文就以具体案例对拆迁补偿款继承问题作了分析,仅作参考。
【案情】
某村的A与B为夫妻关系,两人生下一子一女,C和D。1991年系争房屋办理了房产证,该证登记户主为A,宅基地使用权证审批表中还写有B、C及D的名字。2009年,A去世,留下遗嘱将系争房屋由B和D继承。同年,系争房屋因修建道路动迁,D出嫁,未参与动迁事宜,全部款项由B和C占有,D主张权益时遭到拒绝。因此D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分割并继承系争房屋的动迁补偿款。
【律师分析】
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原则上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宅基地审核表中登记的权利人为宅基地使用权人。
关于地上物的补偿,应当归属房屋权利人。房屋权利人已死亡的,拆迁补偿款可按继承关系处理。系争房屋经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未进行新建、翻建、改扩建的,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核定人员为房屋的权利人。系争房屋的审批表表明户主为A,其他宅基地使用权人为B、C及D,故系争宅基地房屋的权利人应当为A、B、C和D,也即A、B、C和D对系争房屋享有所有权。分割时,应根据权利人对财产的贡献大小、财产来源、居住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
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由于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给本集体成员享有的,并且按户计算。当一户出现人口减少,宅基地仍是由一户中剩余的成员共同使用,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则由该户剩余的成员共同所有。系争宅基地使用权证上核定的人员为A、B、C和D,系争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应属于A、B、C和D共有,故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应属于4人共有。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
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十条第一款: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十三条第一款: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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