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标资产认定标准具体内容(非标资产认定标准明确)
1、标准化资产的认定标准:
认定规则所称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是指依法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证券,主要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国际机构债券、同业存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固定收益类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等。
同时,认定规则细化了关于标债资产的五项要求及相关认定标准。规则明确,其他债权类资产被认定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等分化,可交易。以簿记建档或招标方式非公开发行,发行与存续期间有2个(含)以上合格投资者,以票面金额或其整数倍作为最小交易单位,具有标准化的交易合同文本。
(2)信息披露充分。投资者和发行人在发行文件中约定信息披露方式、内容、频率等具体安排,信息披露责任主体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发行文件中明确发行人有义务通过提供现金或金融工具等偿付投资者,或以破产隔离的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偿付投资者,并至少包含发行金额、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利率确定方式、期限、发行方式、承销方式等要素。
(3)集中登记,独立托管。在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债券市场登记托管机构集中登记、独立托管。
(4)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采用询价、双边报价、竞价撮合等交易方式,有做市机构、承销商等积极提供做市、估值等服务。买卖双方优先依据历史成交价格或做市机构、承销商报价确定交易价格。若该资产无历史成交价格或报价,可参考其他第三方估值。提供估值服务的其他第三方估值机构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够有效处理利益冲突,同时通过合理的质量控制手段确保估值质量,并公开估值方法、估值流程,确保估值透明。
(5)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为其提供登记托管、清算结算等基础设施服务的机构,已纳入银行间、交易所债券市场基础设施统筹监管,按照分层有序、有机互补、服务多元的原则与债券市场其他基础设施协调配合,相关业务遵循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统一规范安排。
2、明确模糊地带非标资产范围确定:
接近监管人士表示,在资管新规指导意见发布后,绝大多数市场机构已主动按照意见及相关监管要求,调整不合规的资管业务,如压缩信托贷款、委托贷款、债权融资计划等非标资产规模等。经与金融监管部门及市场机构充分沟通,认定规定则将一些市场机构普遍关心、性质模糊的金融产品归为非标资产。
规则明确,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有限公司的信贷资产流转和收益权转让相关产品,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的债权融资计划,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收益凭证,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以及其他未同时符合本规则第二条所列条件的为单一企业提供债权融资的各类金融产品,是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另外,不符合本规则的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所列条件的债权类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但存款(包括大额存单)、以及债券逆回购、同业拆借等形成的资产除外。
3、部分机构可提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申请:
认定规则明确,符合本规则第二条第五项所列相关要求的机构,可向人民银行提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申请。
接近监管人士表示,在不干扰正常融资、不改变市场标准的情况下,认定规则提供标债资产认定的路径,消除市场对非标资产清理“一刀切”的疑虑和误读。
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认定规则》充分考虑标债资产认定的可操作性,明确由为债权类资产提供登记托管、清算结算等基础设施服务的基础设施机构作为申请主体,向人民银行提出标债资产认定申请,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认定规则》第二条所列条件及有关规定对相关债权类资产进行认定。
4、明确过渡期安排:
资管新规指导意见明确,资管新规过渡期为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对提前完成整改的机构,给予适当监管激励。
认定规则提出,未被纳入本规则发布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统计范围的资产,在资管新规指导意见过渡期内,可豁免资管新规指导意见关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集中度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过渡期结束后尚在存续期内的,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接近监管人士表示,认定规则对存量的“未被纳入本规则发布前金融监管部门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统计范围的资产”,在资管新规指导意见过渡期间内豁免了非标资产有关监管要求,这使得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整改计划,自主合理做好投资安排。此外,不属于债权类的资产(如金融衍生品、权益类投资等),并不在认定规则规范范围内,将不受影响。
也就是,未被纳入认定规则发布前金融监管部门非标资产统计的资产(也就是常说的非非标),在过渡期内给予豁免。
5、交易市场与申请标债资产认定的基础设施机构的关系:
需要明确的是,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并不单指外汇交易中心、上交所、深交所等。
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资管新规指导意见中明确的五项具体条件中包括了“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其中,交易市场是一个综合型、包容性的概念,是由各类金融基础设施、参与者以及金融产品工具等共同组成的集合。
具体来说,如果某类债权类资产通过标债资产认定,那么提出申请的基础设施机构将成为银行间、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与债券市场其他基础设施协调配合,相关业务需要遵循债券市场的法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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