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亦凡偷逃税详情曝光:利用外籍身份隐瞒收入

(原标题: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有关负责人就吴亦凡偷逃税案件答记者问)

新华社11月25日报道日前,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吴亦凡(WU YI FAN)涉嫌偷逃税问题进行了查处。该局有关负责人就案件查处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1.为什么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要对吴亦凡(WU YI FAN)进行检查?

答:北京市税务部门高度重视并持续加强文娱领域税收监管,不断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深入开展税收综合治理,提示辅导相关从业人员依法纳税并督促整改。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根据有关方面线索和税收大数据分析,依法对吴亦凡(WU YI FAN)2019年至2020年期间涉嫌偷逃税问题进行立案并开展了税务检查。

2.吴亦凡(WU YI FAN)的违法事实有哪些?

答:吴亦凡(WU YI FAN)虽是加拿大国籍,但2019年和2020年在中国境内停留时间均超过183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属于中国税收居民个人,应就其来自中国境内外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经查,吴亦凡(WU YI FAN)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通过境内外多个关联企业隐匿个人收入,偷逃税款,同时存在其他少缴税款的行为。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依法认定其偷逃税款0.95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84亿元。

3.请问本案中不同的罚款倍数是如何确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我局坚持依法依规、过罚相当的原则,充分考虑了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吴亦凡(WU YI FAN)进行处罚。

一方面,对其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税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处4倍罚款。

另一方面,对其隐匿个人收入偷税部分,由于情节更加恶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予以从重处罚,“顶格”处5倍罚款。

本案中,吴亦凡(WU YI FAN)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若其能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则依法不予追究逃避缴纳税款的刑事责任;若其在规定期限内未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税务机关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本案的偷税手法有什么特点?

答:本案中吴亦凡(WU YI FAN)偷税行为的一个特点是利用境外企业隐瞒个人收入、转换收入性质。

调查发现,吴亦凡(WU YI FAN)在我国境内从事演艺活动时,利用其外籍身份并凭借其在演艺圈的流量优势,要求境内企业或境内企业设立的境外机构将其个人劳务报酬支付给其境外注册的企业,将境内个人收入“包装”成境外企业收入,以此隐匿其个人从我国境内取得应税收入的事实,或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企图逃避我国税收监管,从而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与已公布的其他偷逃税案件相比,吴亦凡(WU YI FAN)案件的偷税手法更加隐蔽,并严重危害到我国税收主权。

随着跨境交易和资金往来越来越频繁,少数不法分子企图借机利用跨境交易和国际避税地来逃避中国境内纳税义务。对此,税务部门将不断完善税收监管手段,提升税收监管能力,切实加强对新型偷逃税行为的查处曝光,坚决维护国家税收安全。(记者王雨萧、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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