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具体有哪些

1、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包括:
(1)自觉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团结协作;
(2)熟悉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3)精通法律业务,被聘任为一级企业法律顾问,并担任过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的;或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中层正职以上管理岗位任职满3年的。
2、法律依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特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必须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国企小型企业没有强制性规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总法律顾问。企业总法律顾问需要满足精通法律业务,被聘任为一级企业法律顾问等任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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