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筑工人受伤拒绝赔偿向法院提起诉讼时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1、承揽人本人在建房过程中发生伤亡的责任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可见,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责任;只有在定作人对定作、指示、选任有过失的,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房主明知或应当知道承揽人没有从业资格而选任之。对于承揽人,明知自己没有从业资格,而从事危险行业,其过错程度明显大于房主,故房主只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次要责任或补充责任,承揽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2、承揽人雇佣的工人在建房过程中发生伤亡的处理。
上文中将承揽人与雇佣的工人之间定为雇佣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了雇主对雇员在雇佣活动中所受的伤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即无论雇主对雇员所受伤害有无过错,听听交通法律法规。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揽人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房主若选任无从业资质的承揽人修建房屋,则其选任有过失,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受雇的工人若无从业资质,其明知自己无从业资格,仍从事风险性大、有一定技术含量的作业,应认定受雇工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对于自己的损失应自负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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