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罪的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
(一)主体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有关国家网络安全的管理制度。
(四)客观方面本罪客观方面表现在利用电子信息传输的通道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2、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3、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所谓“传授犯罪方法”,是指利用网络故意向他人传授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和技能的行为所谓“违禁物品”,是指国家规定限制生产、购买、运输和持有的枪支弹药、刀具、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迷药、毒品、固体等所谓“管制物品”,是指国家禁止携带或出售的一切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物品。
本罪是结果犯,需要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何为“严重情节”,有待于法律或司法解释作出明确的规定。犯本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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