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1、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或公共设施受损的
应当立即报警,并标明事故车辆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制作事故认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其中当事人对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当事人不同意由交警调解的、当事人拒绝签字的,不适用调解的,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情况后交付当事人,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向保险公司索赔
(2)如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当场进行调解。(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在双方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为期10天的调解。)
A、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达成协议不履行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向保险公司索赔
B、调解达成协议的应持事故认定书向保险公司索赔
2、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
自行撤离现场,填写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内容的协议或者文字记录,共同签名(若经协商为达成协议立即报警,并按有争议事态流程处理),并自行协商赔偿数额及赔偿方式(如为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不履行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向保险公司索赔),达成协议履行赔偿后,持协议书向保险公司索赔。
3、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不即行撤离现场或者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
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但是对赔偿有争议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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