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握如实供述罪行的情况(如实供述如何认定)

1、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虽然并不要求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但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交代其姓名、职业、地址、前科等情况,若因其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而影响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在犯数罪的情况下应区分“同种数罪”和“不同种数罪”的具体认定。《解释》第2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这就是刑法的“余罪自首”制度,这一制度仅适用于“不同种数罪”的情形,而“同种数罪”情况下不存在自首情节的认定,但可酌情从轻处罚。
3、要注意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自首情节的认定。对共同犯罪案件,《解释》规定:“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发送邮件至 FB8260@QQ.COM 一经查实,立刻删除。

发表评论

评论列表 (有 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