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注意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鱼的放养密度

有良好水源的池塘,放养密度可适当增加。较深的池塘放养密度可大于较浅的池塘。混养多种鱼类的池塘,放养量可大于单养一种鱼类或混养种类少的池塘。

由于混养的各种鱼类食性和栖息习性不同,故可提高总的放养密度。不同种类的鱼,其鱼种规格、生长速度和养成食用鱼的大小规格不一样,因此放养密度应各不相同。

较大型的鱼(如青鱼、草鱼)比较小型的鱼(如鲫鱼等)的放养尾数应较少而放养重量应较重•小型鱼类则相反。同一种类、不同规格鱼种的放养密度,与上述情况相同。

饲料和肥料充足,放养量可大一些;管理精细,养鱼经验丰富,技术水平较高,放养量可大些;养鱼设备条件较好,如有增氧机和水泵等,也可增加放养量。

如上述条件基本相同,在决定放养密度时,历年的不同的放养量、产量、产品规格等是重要的参考依据。如果鱼生长良好,单位产量较高,饵料系数不高于一般水平,浮头次数不多,说明放养量是适合的。反之,表明放养过密•应作适当调整。

若鱼产品规格过大,单位产量不高,表明放养过稀,也要调整放养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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