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都一男子为建养猪场,宁国养猪场
宁都一男子为了搞副业建养猪场养猪,非法占用大面积农用地。近日,宁都县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审理,一审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被告人彭某吞涮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2年至2015年期间, 被告人彭某未经宁都县梅江镇土围村一、二组村民集体允许,在未到林业部门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允许书》的情况下,擅自雇用机械设备和工人在宁都县梅江镇土围村“八担坑至竹子坑”和“炎火旧址至雷打破”山场开挖山体表皮,平整土地,用于修筑生猪养殖场。经宁都正道司法鉴定中央鉴定,被告人彭某占用宁都县梅江镇土围村一组集体所有的“八担坑至竹子坑”山场林地面积25.4亩(合1.6933公顷);宁都县梅江镇土围二组集体所有的“雷打破”山场林地面积5.3亩(合0.3533公顷)。共非法占用林地面积30.7亩(合2.0466公顷)。被非法占用的林地表土移位,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
2018年8月14日,赣州市森林公安局接到匿名报警,称宁都县梅江镇土围村村民彭某之子在该村“三朝岭”山脚下的集体山上开挖林地建生猪养殖场,非法占用林地几十亩,造成生态破坏和严重污染。同年8月20日,赣州市森林公安局决心对彭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予以立案。当月24日,被告人彭某被传唤至宁都县森林公安局,当日,被告人彭某因身患重要疾病被赣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彭某自愿交纳造林资金人民币五千元,交纳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院审理以为,被告人彭某违抗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林地建养猪场,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彭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庭后主动交纳造林资金及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故综合本案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决心对被告人彭某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作出上述判决。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