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退役军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

  关于对《关于大连市退役军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就大连退役军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一)转业军官和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

  (二)未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复员干部、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逐月领取退役金的军官军士、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优抚对象,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以下称退役军人自愿缴存)。

  二、业务办理

  (一)缴存

  1.安置单位缴存的,由安置单位按规定为退役军人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等按在职职工有关规定执行。

  2. 退役军人自愿缴存的,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和能够证明退役军人身份的证件,到管理中心办事网点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签订缴存协议。退役军人自愿缴存应按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将款项存入代扣代缴账户,由受托银行代扣缴存到住房公积金账户。

  退役军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最低为本市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为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执行标准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公积金中心)每年公布确定,每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可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

  (二)使用

  1.退役军人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退役军人可将退役时部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入我市公积金缴存账户的,提交所属部队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或缴存明细,可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2.退役军人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其他事项

  (一)公积金中心和各级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广泛宣传退役军人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公积金中心办事网点开设双拥窗口,不断提升服务水平,用实际行动帮助退役军人解决住房问题。

  (二)本通知未尽事宜,参照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反馈途径

  请于6月21日至7月4日期间,就征求意见稿相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具体反馈途径如下:

   邮寄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武汉街51号

   收件人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筹资处

   邮政编码

  116001

   电子邮箱

  2117583608@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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