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女邻居相约在公厕发生性关系偶遇其丈夫,场面尴尬终酿惨剧
西藏林芝发生了一起因婚外情导致的故意伤害案。
情节非常毁三观!
事发当天,杰某邀请女邻居索某等共4人在自己家喝酒。让人无语的是,喝酒到凌晨,杰某与女邻居相继进入厕所,并在厕所内发生了关系。
要知道那可是公厕呀,竟然碰巧遇上了女邻居的丈夫,场面尴尬两人无法自圆其说,对方愤怒之下事情变得一发不可收拾。
(案例来源:林芝米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案件经过:
在西藏的米林县某村里居住的杰某平时爱喝酒,但他又不喜欢独自一个人喝闷酒,经常会叫上左邻右舍交情甚好的朋友聚到一起喝上一宿,不管男女他来者不拒。
常来与杰某喝酒的就有次某的妻子索某,杰某经常在家里开局都会邀上索某以及其丈夫次某来凑热闹,私底下杰某与索某交情甚好,甚至已经突破了伦理底线,但次某一直蒙在鼓里,所以为了避嫌,杰某每次邀请索某都会叫上次某,但次某一般都不会同去,但次某哪知道杰某邀请他却是醉翁之意不在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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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当天,杰某又叫上次某和其妻子索某,还有韩某和达某一起到村公房自己家里的厨房喝酒,但次某没有一起同来。
这场酒喝得那就是昏天地暗的,每一个人的酒量都很不错,但是肚子本来就那么大,喝多了即使不醉也得上厕所,所以这几个人时不时都会往村公房的厕所钻。
大家都喝得上了头的时候索某与杰某又对饮了几杯,索某声称要上厕所,起来的时候却向杰某使了一个眼色,杰某心领神会,看着其他喝得起劲聊得火热的伙伴根本就没有留意到索某要上厕所,杰某等索某离开厨房后也声称要上厕所,于是与索某一前一后地往厕所走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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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走到厕所门口的时候索某停了下来等着杰某,两人环顾四周确保没有人的时候一同进了厕所,把门一关两人就开始互相给对方宽衣,两人趁着酒劲性欲炸裂,杰某把索某一抱放上了石墩子上把她双腿就扛到了肩膀上,两人光溜溜快速地分分合合,索某快活地叫唤着。
一会两人发生完性关系后,整理好装束一起离开了厕所。
但是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这下闯祸了!
两人也真疏忽了,竟然一前一后同时从厕所出来,万万没想到本来就没打算来村公房喝酒的次某这时却因有来找妻子,巧合的是看到了杰某和妻子索某从厕所一起出来,两人还同时在整理衣服,两人的神情还很暧昧。
要知道这村公房的厕所可没有男女之分,男女都是共用一处,妻子与别的男人怎么会一同进厕所呢?
那肯定妻子与杰某有染!两人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妻子在给自己带绿帽子!
次某顿时就羞愤难当火冒三丈,他当即冲进杰某家厨房,质问妻子索某是不是刚才与杰某在厕所干龌龊之事,索某没想到丈夫冒了出来,还看到自己与杰某从厕所一起出来,顿时神色慌张一下子支支吾吾不知道如何应付丈夫的质问。
杰某看事情败露,他急忙想向次某解释一番,但次某从两人的举止已经肯定了两人已经发生了性关系,当众之下脸面何存?
他随手就拿起了厨房里桌子上的一把菜刀就扑向里杰某,要不是众人急忙进行劝架阻拦,那次某极有可能会把杰某砍死,最后结果是杰某的后脑勺和左大腿被砍伤。
案发后杰某去做了伤情鉴定,经林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杰某的伤构成轻伤二级。
次某最终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拘捕,警方随后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该案移交当地检察院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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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次某把杰某砍伤最终犯了哪一项法律,同时次某发现妻子和他人有不正当的性关系在对次某的刑事处罚当中会起到什么样的影响作用?
故意伤害罪
《刑法》中对故意伤害罪作出了司法解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主观上明知其行为会对受害人造成身体上的一定伤害,但主观上并不希望对方因此而丢了性命,并没有存在夺其性命的故意)并最终造成受害人轻伤以上(含轻伤),就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关于量刑方面,按照最高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受害人达轻伤,情节并不恶劣的情况下,一般会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事实:本案中,次某因撞见妻子与杰某在厕所一起出来,当质问妻子及杰某是否存在不正当两性关系时,两人均未能自圆其说,次某确信两个存在不正当两性关系无疑,激奋之下持刀伤人,其主观上是了发泄愤怒和不满,而并非夺人性命,将对方砍伤,且伤情达到轻伤二级,很显然次某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
但因为双方均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不希望因此事而造成双方日后的不和,因此双方达成了共识,进行了和解,最终检察院审查后,对次某做出了不起诉决定。
刑事和解的司法解释: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侵犯公民人身或财产的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对于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案件,依法可以减轻或从宽处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但是和解并不代表次某就免除了刑事处罚,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所以并非所有的刑事案件达成了和解就会对行为人免除刑罚,至于是否能免除刑罚,要综合考量案件的恶劣和影响程度。
同时《刑事诉讼法》规定,曾经在五年之内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和解程序。
本案事实:本案中杰某和次某的妻子发生婚外情,甚至双方发生性关系被捉了现行,这是导致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杰某明知索某已为人妇依然与其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有违伦理道德,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因此在这种状态下次某是属于“激情犯错”,杰某在此案件中是存在重大过错的。
最终经过审理认为次某的行为对社会影响较小,主观恶性偏低,并且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案发实情,并认罪态度良好,以及极积争取到了与杰某进行和解的机会,最终检察院认定次某的行为所造成的影响偏低,可以作对其不起诉的决定,检察院认为如果这种情况下次某被判刑,双方的矛盾必然要加深,甚至次某出狱后还会延续这种矛盾,因此最终次某赔偿了杰某的医疗等费用,杰某最终也承认错误,最终次某并未受到刑事处罚。
通过本案,我们不得不警醒,自古以来奸情出人命,请以家庭为重,管好自己的下半身,珍惜生命,远离婚外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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