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家券商集体遭罚,中信、海通、中金、光大、信达等收警示或整改函,均事出境外业务违规
(原标题:多家券商集体遭罚,中信、海通、中金、光大、信达等收警示或整改函,均事出境外业务违规)
财联社6月10日讯(记者 高艳云)本周末,未见监管政策密集出台,却有五家券商密集接到警示或整改函。其中包括三家头部券商、两家中型券商,均事出境外业务违规。
6月10日,证监会官网显示,中信证券、光大证券、信达证券、海通证券被证监会采取责令改正措施,中金公司被出具警示函,海通证券与信达证券相关业务责任人员被证监会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从处罚原因的共同点来看,主要涉及五方面内容:
一是境外子公司股权架构调整工作未如期完成,如中信证券境外子公司存在控股平台下设控股平台以及股权架构层级多达8层等问题;
二是境外子公司及下属机构的设立备案未按规定履行,如海通证券境外子公司下属至少12家机构的设立,未按规定履行或者履行完毕备案程序;
三是存在境外子公司从事非金融相关业务;
四是境外子公司的章程未按规定修改,如中金公司、信达证券相关情况违规等;
五是未能有效压缩境外子公司层级架构,如光大证券未按期完成至少1家子公司、1家特殊目的实体(SPV)的注销等。
值得注意的是,事出投行业务违规,今年4月14日及4月27日,北京证监局先后对信达证券以及该公司时任直接分管投行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经理祝瑞敏,分别采取责令改正以及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本次对信达证券的处罚中,公司总经理祝瑞敏作为公司分管境外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吴立光作为公司合规负责人,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被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中信证券:境外子公司股权架构层级多达8层
6月10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对中信证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证监会发现中信证券存在以下行为,一是2015年设立中信证券海外投资有限公司,未按照当时《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报证监会批准;二是未按期完成境外子公司股权架构调整工作,存在控股平台下设控股平台、专业子公司下设专业子公司、特殊目的实体(SPV)下设子公司、股权架构层级多达8层等问题;三是存在境外子公司从事房地产基金管理等非金融相关业务和返程子公司从事咨询、研究等业务的问题。
中金公司:46家冗余的SPV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清理
6月10日,证监会对中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经查,证监会发现中金公司存在以下行为,一是返程子公司天津佳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从事中金公司自用房地产投资开发项目;二是有46家冗余的特殊目的实体(SPV)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清理、22家SPV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层级上翻;三是未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修改境外子公司的章程。
海通证券:境外经营机构股权架构梳理及整改存重大错漏
证监会网站显示,证监会发布关于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经查,该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是境外子公司海通恒信金融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金融集团)下属至少12家机构的设立未按规定履行或者履行完毕备案程序。
二是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子公司从事的商业保理业务未完成清理,上述业务不属于“融资租赁”业务范围,且与《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下称《境外办法》)有关业务范围的要求不符。
三是境外经营机构股权架构梳理以及整改方案制定工作不认真,存在重大错漏,如恒信金融集团的相关层级调整计划直至2021年8月才报告,恒信金融集团间接参股维天运通的情况2021年9月才补充。
四是除涉及刑事案件或已提交上市申请项目外,海通开元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所投资(包括直接或者间接投资)境内项目未完成清理。
五是海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未按照《境外办法》的规定完成修订。
任澎作为主要分管高级管理人员、王建业作为公司时任合规负责人,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证监会决定对二人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光大证券:未能有效压缩境外子公司层级架构
证监会对光大证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证监会发现光大证券存在以下行为。
一是境外子公司中国阳光富尊移民服务有限公司从事的移民服务不属于金融相关业务范畴,存量业务尚未完成清理;二是未督促境外子公司完成所持OP EBS Fintech Investment Limited、东北特殊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国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股权(合伙份额)清理;三是未按期完成至少1家子公司、1家特殊目的实体(SPV)的注销,以及11家子公司、3家SPV的层级调整,未能有效压缩境外子公司层级架构。
信达证券:对监管承诺事项的作出和执行较为随意
证监会对信达证券采取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经查,证监会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是未完成香港控股平台的设立;二是返程参股公司建信国贸(厦门)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完成清理;三是未按照《境外办法》的规定修改境外子公司的公司章程。此外,《境外办法》给予了长达3年的整改时限,但公司在整改时限内工作进展缓慢,对相关监管承诺事项的作出和执行较为随意,对监管相关规定的落实明显不够到位。
此外,祝瑞敏作为公司分管境外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吴立光作为公司合规负责人,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证监会对二人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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