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消费券在哪些商家可以使用?

  湖北消费券在哪些商家可以使用?

  一、用券范围

  (一)商场券:仅限使用于百货商场、购物中心、服装鞋帽专卖店等线下实物零售门店;

  (二)超市券:仅限使用于超市、便利店(不得用于机动车用燃料加注)、水果店、生鲜店、母婴店、鲜花店等线下实物零售门店;

  (三)餐饮券:仅限使用于餐饮门店(含外卖)。

  第一轮至第三轮第一批消费券发放期间,消费者抢领的商场券、超市券、餐饮券仅限于在各自对应的消费场景使用,各商户门店和经营场所按在服务平台备注的行业类别仅适用某一类消费券;从第三轮第二批开始,消费者抢领的消费券取消类别限制,改为通用券,可在三类场景打通使用。

  二、用券规则

  1. 省内消费者在各市州区域抢领的消费券仅限于在该市州区域使用,不支持跨市州区域使用。

  2. 消费券可与平台、机构和商户各类优惠叠加使用。扣除平台、商家等各类优惠后的单笔消费金额须达到消费券面额3倍及以上方能使用消费券。比如,核销1张面额20元的消费券,扣除其他各类优惠后的待支付金额需达到60元及以上。单笔消费仅限使用1张消费券。核销时不找零、不变现,禁止倒买倒卖。每张消费券在支付后自动核销。

  3. 消费者抢领的消费券使用截止时间为从消费券投放次日开始计算的第7日24:00,逾期作废。如6月13日20:00投放的消费券,使用截止时间为6月20日24:00。其他时段投放的消费券使用截止时间依此类推。

  4. 逾期作废的消费券,其资金自动退回服务平台账户,滚动投放到下一批使用。

  5. 消费者抢领并使用后发生退款的消费券自动作废,其资金自动退回服务平台账户,滚动投放到下一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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