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0亿“券茅”出手!拿下基金托管资格

中国基金报记者 吴君

市值超3000亿的“券茅”东方财富,最近旗下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拿下了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在基金业务布局上再下一城。

目前来看,东方财富已经拥有基金代销、资产管理、基金投顾、基金托管等多项基金业务资格,天天基金今年一季度末非货基金保有规模达到6175亿元,业内排名第三;东方财富证券的非货币基金保有规模也超过60亿元。市场人士认为,未来东方财富凭借强大的基金代销能力,有望跟托管业务形成联动。


东方财富证券获批基金托管资格

6月2日晚间,东方财富发布《关于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获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公告》,据公告内容,东方财富证券于近日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复,东方财富证券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已获核准。

公告还称,东方财富证券将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基金托管业务的筹备工作,并将于换领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对外开展基金托管业务。东方财富证券将按照有关规定和上述批复文件的要求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认真履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基金资产的完整性和独立性,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事实上,东方财富证券在去年下半年申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证监会申请材料接收日是2021年10月25日,时隔7个月正式获批。今年5月底,证监会网站也发布了《关于核准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


一位基金公司市场人士分析,托管是机构重要的业务板块之一,特别是在当前公私募等资管业务大发展的背景下,券商开展托管业务,也有利于其与基金公司建立更紧密的业务联系,进一步开拓市场和业务板块。

拥有代销、资格、投顾、托管等资格

东方财富拥有较完整的基金业务条线

在获得托管牌照后,东方财富已经拥有基金代销、资产管理、基金投顾、基金托管等多项业务资格,拥有了较为完善的基金相关业务条线。

2015年12月,东方财富收购同信证券,随后更名为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而同信证券早在2008年就已获得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东方财富证券也顺势获得基金代销牌照。2018年10月,西藏东方财富证券发起设立的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获得证监会批复设立。

另外,2021年7月,东方财富公告,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试点开展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有关事项的复函》。

当然,东方财富旗下天天基金无疑是在基金代销领域做得非常突出的。根据此前东方财富公布的2021年年报,旗下天天基金网交出靓丽成绩单,单年基金销售金额首次突破2万亿,创出历史新高。

报告期内,公司基金销售保有规模大幅增长,市场占有率持续提升,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实现较快增长。截至报告期末,共上线150家公募基金管理人12,777只基金产品,公司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平台共计实现基金认(申)购(含定投)交易374,555,304笔,基金销售额为22,385.71亿元,其中非货币型基金共计实现认(申)购(含定投)交易318,056,364笔,销售额为13,404.09亿元。

根据基金业协会披露的2022年一季度基金销售机构公募基金销售保有规模数据,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的非货币市场公募基金销售保有规模达到6175亿元,排名第三,仅次于招行、蚂蚁;其股票+混合公募基金保有规模为4639亿元,也排名业内第三位。另外,东方财富证券的非货币基金保有规模为61亿元,股票+混合公募基金保有规模为53亿元。


有基金业内人士表示,比较看好东方财富进军基金托管业务上的市场前景。不仅是源于基金行业的广阔前景和发展趋势,更因为东财证券自身的优势和积累,其自身优势在于线上零售业务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影响力,未来代销业务有望跟托管业务形成一定的协调效应。

券商系基金托管人队伍不断扩容

基金业协会网站公示的基金托管人机构名单显示,目前全市场共有58家基金托管人,其中银行系基金托管人和券商系基金托管人分别有29家、28家,基本上是平分秋色。

银行托管公募基金起步较早,在市场中占据主导地位,1998年工农中建交五大行就拿到了基金托管资质。而券商托管业务是在2013年开闸的,海通、国信、招商几家大型券商成为首批获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券商。今年除了东方财富证券,还有南京证券也获得了基金托管资格,由此拥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券商已经增至28家。

从证监会网站发布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及审核情况公示》可以看到,目前还有西部证券、财信证券、第一创业证券、天风证券几家券商在排队申请基金托管业务资格,还有汇丰银行、蒙商银行、成都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青岛银行等几家银行也在排队。


编辑:舰长

版权声明

《中国基金报》对本平台所刊载的原创内容享有著作权,未经授权禁止转载,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授权转载合作联系人:于先生(电话:0755-82468670)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发送邮件至 FB8260@QQ.COM 一经查实,立刻删除。

发表评论

评论列表 (有 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