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层以上、300平方米以上自建房及安置区房纳入管理!长沙市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十条措施发布

三湘都市报5月27日讯(全媒体记者 卜岚)近日,长沙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资规局等7部门联合印发《<长沙市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十条措施>操作办法》,从房屋安全鉴定、安全隐患处置、审批手续完善、规范经营管理、加强日常监管等五大方面,加强源头治理,建立长效机制,成为全市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行动指南”。

3层以上、300平方米以上的自建房及安置区房屋,要纳入管理

《办法》指出,城市、县城规划区内原则上不新建居民自建房。新建农村村民自建房控制在3层及以下。3层以上(含3层)、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居民自建房以及安置区内房屋,要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对不符合规划和审批要求的新建自建房,一律不得批准。

属于一般房屋安全隐患的,属地街道(乡镇)要提醒房屋所有权人加强日常观测和维护保养;水电、燃气、电梯、消防设施设备等存在缺陷的,要向自建房所有权人下达限期整改告知书,未按期整改的,依法强制整改。整改完成后,由街道(乡镇)进行核实,确认后在问题台账上予以销号。

属于较大房屋安全隐患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采取先停业、后整治的措施,向业主下达限期整改责任书,督促所有权人委托专业机构出具整改方案,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按“谁所有、谁负责”原则,自建房所有权人应组织整改方案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在问题台账上予以销号,确保验收合格一个、销号一个。

未批先建现状不符合标准的,按要求整改并进行处罚

对于未批先建但符合当时相关规划要求或土地权属用途的,在满足结构、消防安全的前提下,经所在地乡镇(街道)确认相关政策标准后,由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当时的建房政策及相关规划审批要求的建筑面积、层数进行认定。现状不符合认定标准的,提出整改意见,按要求整改到位并依法完善处罚手续后,进行不动产登记,未整改到位的,不得补办手续。

同时,要消除安全隐患才能经营。自建房必须经具备资质能力的专业机构出具合法、真实、整体性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后,在确保房屋安全的前提下,经批准方可用作经营。房屋安全鉴定为C级的,暂停营业、限期整改,凭整改验收合格手续恢复营业;房屋安全鉴定为D级的,一律取缔经营活动。

此外,坚持“谁审批谁监管,管合法必须管非法”原则,教育、公安、市场监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部门要将安全监管范围内的居民自建房全部纳入安全监管范围,强化常态化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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