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当人丈夫面调戏别人老婆强迫女子索要微信,开头很狂结局怂了

一个人的无耻行径是与一个人人品是分不开的,品行低劣之人他的思想活动自然会投射到行为上来。

在海南就发生这么一件让人愤怒的事情,一男子在海边的烧烤店吃喝,趁着酒劲壮起来那颗肮脏的色胆,公然与各种理由向一位女服务员蛮横地索要微信号,并用语言进行调戏。

当女服务员的丈夫上前阻止时竟然毫不收敛,拿起酒瓶子就砸向服务员丈夫头部,场面顿时一片混乱,最后服务员丈夫受伤,男子逃跑后最终被捉获。

现场看不下去的观众都非常愤怒,他们说:“别人的丈夫都在现场,还公然调戏,就没见过有这么无耻之徒,也不照照镜子,狂妄不知天高地厚,”

(来源:半岛晨报)


案件经过:

4月1日的晚上,海南的一处海滩上热闹不已,很多居民和游客都在上面吹着海风喝着啤酒,吃着烧烤。

烧烤店的生意非常火爆,女服务员刘某(化名)忙得不可开交,给客人端茶递水的,刘某长相漂亮,服务态度好,给客人的印像一向都很好,很多客人也会对她开两句玩笑,但都会适可而止,纯粹就是娱乐娱乐,刘某也习以为常并不介意。

但是今晚偏偏就有人不懂如何尊重他人,凭着几杯酒下肚子就来闹事。在烧烤店外面不远处的一张桌子上坐着几个男子一边喝酒一边在谈论着来来往往的女性,时不时发出一阵轻佻的笑声。

其中一个身穿红色T恤,脚上挂着一双旧拖鞋的男子眼睛却一直没有离开过服务员刘某,眼光一直在刘某的身上游来游去,同桌的同伴看他那轻浮模样就跟着起哄,声称要是看上了,那就找她要电话号码呀。

这男子王某一听竟然来劲了,他直接招呼刘某过来给自己换茶水,张口就问刘某要微信,刘某微笑拒绝说自己没有微信,王某却一脸的不悦:“你不给我面子是吧?”

说完竟然直接就往刘某身上摸了一把说要找刘某的手机,刘某不作声赶紧躲开了他那双不老实的手准备离开,王某竟然得寸进尺把她拉着不让离开,声称今天必须给他微信号,否则今晚就不放过她,甚至满嘴污言秽语,声称女人和哪个睡不是睡呢?

周围的人有看不下去说两句的,更多的是在不嫌事大的趁机起哄,刘某一介女流被当众调戏不免难堪,但又不便当众发作,只好黑着脸甩开王某的纠缠,王某却不依不饶不让刘某离开,甚至还想把刘某拉扯过来往自己的腿上坐。


见女服务员受到骚扰,隔壁一桌的男子黄某上前理论,让王某放尊重些。原来,女服务员正是黄某的妻子,而黄某正跟朋友在此处喝酒,这王某看竟然有人敢出头,扬起头就问黄某是谁,在这多管闲事?

黄某直接挑明自己是刘某的丈夫,按一般正常点的人来说,人家的丈夫在这里,多少也应有点收敛吧,没想到这个王某竟然觉得调戏他人之妻还有理了,还觉得别人坏了自己的好事,非但不向黄某赔个不是,还直接怒骂黄某多种闲事,于是两个人直接就吵了起来,王某借着酒劲拿起啤酒杯朝黄某头部打去,黄某躲闪不及啤酒杯顿时在他脑袋上爆裂。

而王某竟然猖獗至极,不但没有停止对黄某的攻击,竟然还拿起破裂的啤酒杯发疯一样向黄某的劲部和脸部划去,看那阵势完全不顾后果。

黄某的脸上和颈部被划伤血马上冒了出来,众人见状急忙过来劝架,黄某的朋友也上前来要制服行凶的王某,这王某看到黄某流血了,酒醒了一半,见势不妙,马上甩掉众人,落荒而逃。

之后,王某因殴打他人被当地警方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18天之后,黄某的伤情鉴定出来,结果是轻伤一级,王某涉嫌刑事犯罪。

目前,王某已被当地警方刑事拘留,案件处于进一步侦办中。


真是应了那一句话:“天狂必有雨,有狂必有祸。”这个无知藐视法律的王某,最终要为自己的狂妄付出代价。

看到醉酒男子公然骚扰自己的妻子,放在谁身上都会无法控制怒气,况且黄某还有朋友在侧,当时黄某的朋友也看不下去,当场就怒怼王某:“也不撒泡尿照照镜子看看自己是什么玩意。”

但王某不知廉耻的行径实在让人不敢恭维,简直给男人丢脸。


我们暂且不讨论王某的品行问题,回归到案件本身,在法律层面上我们存在一个疑问,王某明明已经经过行政处罚处理,怎么又被刑事拘留了?这不是双重处罚吗?

本案中黄某一行人报案后,王某被捉拿归案后便以殴打他人,伤害他人身体进行了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所以,当地警方一开始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决定。

但是黄某等人看王某的行径实在嚣张,竟然敢在自己表明了是刘某丈夫的身份后还敢明目张但挑衅,此等耻辱,是个男人都难以承受,所以黄某决定不能就这样放过他,拘留10日,罚款500元,再赔点汤药费,这实在太便宜他了,这种人不严肃处理还真不知道自己值几斤几两,因此黄某去作了伤情鉴定,只要伤情达轻伤以上,王某将负刑事责任。

随着黄某伤情鉴定意见的出来,本案事实果然发生了变化,黄某的伤已达到轻伤因此王某已涉嫌故意伤害罪了,所以,根据前述规定,本案就应当转为刑事案件办理。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故意侵害他人身体权、健康权,致使被害人人体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以上的行为。

警方办案需要根据证据认定,当黄某选择报警,而民警进行调查时,本案属于一起因殴打引起的治安管理案件。但毕竟黄某的伤情需要进行时间鉴定,而鉴定期间王某也不能不予处理,处理也只能依据现有证据判断。


这时,就存在一个问题,如果当地警方已经将王某行政拘留或罚款了,怎么办?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所以,根据前述规定,如果法院在将来判处王某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已经行政拘留的日期可以折抵为刑期。

如果王某没有缴纳罚款,当地警方也不会再执行。如果王某已经缴纳了罚款,当地警方应该予以返还,毕竟故意伤害罪里面没有罚金的法定刑。

故意伤害罪如何量刑: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最终王某的量刑将会在1年-2年之间,这也是了目无法纪的下场。


说句题外话,这件案件正应了那么一句话:“天狂必有雨,人狂必有祸”,在生活中我们都提倡慎言谨行避免祸出口出,要控制好自己的言行举止以免给他们带来困扰和麻烦。

一个人的言行举止就是一个人的品行修养外在体现,一个不懂尊重他人的人,在言行举止方面肯定轻浮不堪,这也反应了一个人的无知与愚蠢,这类人根本就不懂得如何尊重他人和如何获取他人的尊重。

就如同本案中的王某,在他的猪朋狗友的起哄中更为猖獗,在他的思维里恰恰认为他的做法比任何人都来得有勇气,有胆识,试问一下,你们哪个敢像这样公开向这么漂亮的女服务员要微信吗?你们有这胆量吗?

但其实在他人的眼里,王某只是一个小丑而已,要想得到他人的尊重,在这现实的社会里,就是你的能力!你为人处世的魄力!你接人待物的格局!

而不是像你这样满身的戾气,满嘴的污言秽语,把你那最丑陋的一面展现出来如同跳梁小丑一样,这只能给他们落个笑话,一口吐沫而已。

如此这般,道德伦理容不得你,法律法纪也容不得你。

延伸阅读

男子娼妓按1000元做性交易 几分钟完事感觉价高吃亏报警

男子石某来到某足疗店内准备做足疗,女子刘某为其提供服务,石某看刘某长得很漂亮,并意外发现两人是老乡关系,于是一见如故聊得不可开交,感觉这关系一下子亲近了许多,这石某与刘某的聊天开始变得暧昧起来

石某想与刘某发生性关系,愿意私下给她转1000元作为报酬,刘某马上同意了,于是两人就在房间做起了交易,才几分钟完毕,石某事后觉亏大了,便找各种理由讨回这1000元,刘某肯定不愿意,两人闹得不可开交,石某这一急竟然要报警找警察来评理,刘某竟然也同意!

石某对民警说:“她这是货不对版,不诚信,虚报高价,违反合同法!”

他们这一波操作,直接震碎了民警的三观。

(案件来源:北青热点)





案件经过:

河北香河一男子石某平时就喜欢逛足浴店,喜欢在足浴地过程中找机会撩女技师,这一天酒足饭饱之后又来到了一家常来的足浴点,进店之后他选了一个长相漂亮的女技师给自己服务。

这女技师嘴巴很甜,刚坐下来就跟石某聊了起来,不聊不知道,一聊两个意外地发现竟然是老乡,两人竟然觉得一见如故聊得不可开交,感觉那关系突然突发猛进,竟然聊天内容越来越露骨越来越暧昧。

这时石某看着漂亮的女技师,他提出了一个过份的要求,他想与女技师刘某发生性关系,刘某马上拒绝说这不可以,自己有老公的,并且还违反公司规定,不能私下给客人增加项目。

石某马上说,他可以给刘某私下转账1000元作为报酬,刘某听说能给1000元立马答应了,石马当时就给刘某转了1000元,随后两个人把房间门一关,刘某躺在按摩床上与石某宽衣解带,这石某早就控制不住那如火般的欲望,在刘某身上开始发泄,只恨能力一般,几分钟就完事了。

事后石某像还没有满足,但刘某说已经结果了,让他从自己身上下来,石某不太情愿一样下来了,两个重新把衣服穿好后,又正儿八经地做起了足底按摩。



但是石某完全没有了兴趣,他越想越不对劲,他说这足底按摩服务时间90分钟才收费138元,但这发生性关系才几分钟就结束了,却收了他1000元,这相差也太远了吧? 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30字)

刘某一开始以为石某在说笑呢,她还继续对石某暧昧:“感觉不同嘛,你按摩脚底怎么按也达不到那个效果不是?”

没想到石某却开始较劲起来了,他觉得这几分钟就要掉了他一个月五分之一的工资了,这也太不合算了,于是他竟然想问刘某要回那1000元,并且强调以后来洗脚还是找她,帮她冲业绩!

这也太荒唐了!这不就是明摆着想“白嫖”吗?哪有完事后一提裤腰带就想要把钱要回去的?吃了饭还能把饭吐出来,把饭钱要回来吗?刘某觉得这石某真有点不可理喻了,当场拒绝了他。



这石某越说越来劲,看刘某黑着脸不作声,他反而急了,他说刘某这是乱开价,随便在外面找个“全套服务”也就几百块钱,哪里来的几分钟偷偷摸摸的还要1000块钱的?

刘某也被石某惹急了,刘某说我这是在冒着被炒鱿鱼的风险给你服务,这价又是石某自己提出来的,没这个价自己还不乐意呢,怎么能提了裤腰带就耍赖了呢?就是不给退!

这两个吵得不可开交,开始还眉来眼去的,现在变成张牙舞爪了,情急之下,石某提议找民警同志来评理,拔打110!没想到这刘某跟石某竟然是一路货色,她也完全同意这个提议,那就是认民警来主持公道!

接获警情之后,民警赶到现场,石某和刘某并没有如实告之民警两个私下进行性交易,而是说在现在的项目上增加点难度,时间上也就增加了几分钟,刘某却私下多收了他1000元。



石某对民警说:“她这是单方面虚报价格,货不对版,她这是霸王条款,乱收费,违反合同法!”

民警听了他这一通胡扯,感觉里面肯定有猫腻,于是把两人都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最终确认两个涉嫌卖淫嫖娼。



经过询问,警方认定石某、刘某存在卖淫嫖娼违法行为,均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5000元,而涉事足疗店被停业整顿。

那么我们从法律层面来看看这件事情,本案主要涉及的法律点是:两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合同建立成为,是否有合同效力?

果然人在气头上,脑子有点不清醒,完全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构成违法。

《民法典》:

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合同的定立必须合法!合同法定立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不得以订立劳动合同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意图和违法行为,以达到不良企图的目的。

虽然石某与刘某的行为具有合同关系的外观,但实际上他们是以金钱交易为目的,实施的卖淫嫖娼行为,卖淫嫖娼是违背公共良俗,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是属于违法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石某与刘某之间的约定并不能成为合法的合同约定,因此黄某也不存在什么合同诈骗了。

因此,石某说刘某违反《合同法》,那只能说石某就是一个法肓,自己闹了个大笑话而不自知。

嫖娼卖淫:

以金钱财物为媒介,与不特定的同性或者异性发生性行为就构成嫖娼卖淫,其实通俗的解释更为清楚易懂,就是为了赚钱而与某个女性或者男性进行性交,就涉嫌嫖娼卖淫。

本案中,石某为了与刘某发生性关系,而提出了拿出1000元作为交换条件,这完全就符合了本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如何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前述规定,石某与刘某的行为构成违法行为,违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强制性规定。

并且石某与刘某已经完全了整个性交易流程,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性交行为,并且石某刘某报案仅仅是为了让民警过来为自己“主持公道”,此行为完全不是出于投案自首,因此并不符合情节较轻的情节,根据前述规定,警方对两人的处理是没有问题的。

至于刘某那1000元非法所得,也会被以违法所得进行追缴,这真的是空忙活了一场,被人占了便宜,还要进班房呆10日,当然石某也好不到哪去。



本案件男女主人公的操作实在是让人大跌眼镜的,这足以说明学法,懂法,守法的重要性,一个法肓连自己违法了还不自知,竟然还要浪费执法部门的资源为自己主持公道,实在荒唐。

对于此案,大家有什么不一样的看法,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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