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有效成立的要件是哪些(要约含义及有效成立的条件)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相关延伸】
问: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是什么?
答:
1、要约是当事人自己主动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的目的;要约邀请是当事人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包括将来可能订立的合同的主要的内容,要约中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而要约邀请则不含有当事人接受约束的意思。
3、要约大多数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的,故要约往往采用对话方式和信函的方式,而要约邀请一般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的,故往往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介手段。
要约是指对对方当事人作出希望与其合作的意思表示,并表明了合同订立的条件;而要约邀请则是做对方当事人作出相关的引诱,希望对方能主动发出要约,例如招商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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