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强制拆迁程序是什么?

1、由有批准权的国家机关(即省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
2、二公告一登记。(依次为:征用土地公告、土地补偿登记、安置补偿方案公告)。
3、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
4、县、区国土资源局预审用地情况,出具预审意见。
5、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仅限于划拨土地)。
6、办理建设项目核准、备案。
7、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8、由国土资源部门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以上为集体土地征用过程中一般程序,由于各地方法律法规不同,会存在一些政策差异。
9、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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