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的工伤能不能按现在的工伤条例走

1.《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之前并无专门的《工伤保险条例》。
2.当时如发生工伤意外,通常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二条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限定享受工伤待遇:甲、工人与员工因工负伤,应在该公司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医治。如该公司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不能治疗时,应由该公司行政方面或资方转送其他医院医治。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与就医路费,均由公司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在医疗期间,薪水照发。
3.如果当时无通过工伤处置,那么就超发生工伤赔偿的时效,不能通过工伤得到赔偿。
4.有什么不明白的,能够直接拨打12333询问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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