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批捕监督(关于不批捕的法律意见)

关于不批捕的监督方法是有规定的,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根据刑诉法第七十条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意见不被接受时还可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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