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条件是什么(不安抗辩权的定义,要件及效力?)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害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则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六)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七)合同法68条之规定。


不安抗辩权只存在于双务合同之中,在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发现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抽逃资金等非法行为,或发现其有不想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在司法审判中,若对方当事人以非法停止行使义务为由请求赔偿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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