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车被撞了掉价值了谁赔偿

搭“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伤找谁赔偿?这是好意搭乘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302条第2款、《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如下:

什么是好意搭乘?在机动车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有一个好意搭乘的概念,它是指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的行为。好意搭乘人与有偿同乘者不同,有偿的同乘者,即买车票搭乘汽车的乘客,在遭遇交通事故后,可依客运合同处理,并无问题。而无偿搭车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的特点是,所搭乘的机动车并非为搭乘者的目的而运营或者行驶,而是为了机动车所有人的目的,搭乘者的目的与机动车行驶的目的仅仅是巧合,或者仅仅是顺路而已;但为专门迎送顾客或他人而运营的如很多超市的购物免费班车,即使无偿,亦不是搭便车,不属于好意搭乘;另搭乘者应当经过机动车驾驶人的同意,未经同意而搭车者,不构成好意搭乘。

现行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是客运合同关系。请求赔偿的基础是《合同法》第302条,该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这里的“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应理解为经承运人允许搭乘的好意同乘者。

另一种观点认为:无客运合同关系,合同成立须当事人达成合意,而搭便车,出于同乡情谊给予的无偿帮助,并没有达成客运合同的意思表示,并无法律行为上的效果意思,因此客运合同并不成立。由于好意施惠本于个人感情,而非为获取对价,其间只是有一种好意施惠关系,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请求权的基础仍是《合同法》第302条第2款,属于类推适用客运合同。

好意搭乘发生事故,驾驶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好意搭乘者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但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车辆既为驾驶人员所全面操控,驾驶人员当然应对车辆空间之内的人、物安全负责。同时,此种驾驶员义务亦有其法律上的规定,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就明确要求驾驶员按驾驶规则、交通规则操作车辆,这还是驾驶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根源。

若车辆所有人明知对方不具有驾驶车辆的资质,而仍然将车出借的话,这种情况下出借车辆出事故的,则由实际驾驶人和车主承担赔偿责任。但要是车主在事故的发生上面不具有过错,则事故的责任就由实际驾驶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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