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批捕后检查机关取证工作



检察院批捕后检查机关取证,在提起公诉阶段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发现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了罪行或同案人,需要补充进行有关专门调查等工作的一项诉讼活动。补充侦查的目的在于查清有关事实和证据,以决定是否将犯罪嫌疑人交付人民法院审判。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补充侦查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这种形式一般适用于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了重要犯罪事实及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犯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对需要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制作《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写明退查的理由和需要补充查明的具体事项及要求。



相关法律:《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检察院调查取证时间是没有明确规定的,但是如果人民检察院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调查取证的,是不能超过十二个小时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传唤或者拘传当事人。



检察机关的相关批捕后的调查取证是指,相关的调查检察原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对这类案件进行相应的办理。按照相关的结果对这类案件结果进行相应的审判,来保护我国公民的相关权益和相关的社会合法秩序,办理相关的违法案件的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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