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需要责任的事实论据(婚姻需要责任和担当)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办理结婚登记,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形成的男女两性关系。
事实婚姻的认定条件有四:
一是,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
二是,以夫妻名义同居,外人也认为其为夫妻。
三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即开始同居。
四是,未办结婚登记。事实婚姻与未婚同居形式虽然相同,但法律后果完全不一样。
具体来讲: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双方夫妻关系成立受婚姻法保护。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未婚同居处理。所以所谓的事实婚姻,只存在于1994年2月1日之前,而之后便不再存在事实婚姻的问题,未补办结婚证的,无论共同生活多少年,都是同居关系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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