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中的“持械斗殴”的认定是怎么样

持械聚众斗殴的是聚众斗殴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指参加聚众斗殴的人员使用器械或者为斗殴携带器械但实际未使用的情形。
(1)“械”指各种枪支、刀具、棍棒、砖块等足以致人伤亡有杀伤力的器物。
(2)“持”包括事先准备器械携带至现场使用器械斗殴,也包括使用事先藏匿在现场的器械斗殴,但在斗殴过程中从对方手中夺得器械而使用,或者在斗殴的现场随手找到器械使用,都不能认定为持械。因为事先没准备器械,说明行为人缺乏持械斗殴的故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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