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改定不动产(占有的不动产)

不动产是不可以占有改定占有的。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只有通过交付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才适用占有改定规则。不动产所有权转移、抵押权设立、地役权设立均不适用交付主义。
根据物权公示性的原则,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应当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察知的方式表现出来,因此物权公示在不动产为登记,在动产为交付(占有转移)。而以占有改定取得的所有权移转,第三人无从察知物权的变动,所以对于因信赖出让人直接占有动产这一事实状态,而与之交易的第三人就必须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加以保护。
《物权法》第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占有改定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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