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具体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具体如下:
1、未经执行单位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单位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单位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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