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未构成犯罪扣多少分



按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分别视有关情形予以处罚:



1、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的规定,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2、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并且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第2款的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释》第3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



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这里要注意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



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



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



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解释》,“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



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论上对“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本书认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



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应限于过失,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为保持犯罪构成的纯洁性,其加重构成的心理态度



也应是过失。故《解释》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



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



罪定罪处罚



交通肇事罪,这个我们都知道的,一般都是行为人违章之后,因为过失导致的一些交通事故的发生,但是交通肇事一般都会伴随着逃逸的行为,很多人肇事了之后,因为害怕追究刑事责任就逃逸了,逃逸是会加重对行为人的处罚的,所以小编建议及时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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