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既遂如何裁判

一、法院对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既遂如何裁判

刑法对持有伪造的发票犯罪规定了两档刑,考虑到这类犯罪是牟利性的,除自由刑外,还规定了附加刑。

1、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且数量巨大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数量较大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3、单位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本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明知”,包括明知必然和明知可能。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是伪造的发票,而且根据具体情况也不可能知道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的,不构成本罪。

持有伪造的发票数量不大的也不构成犯罪同时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从犯罪情节等方面加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

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立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一)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三)持有伪造的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二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八十万元以上的。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是持有型犯罪,具有持有型犯罪的一般特点,即对假发票具有支配和控制的关系。这样的支配和控制关系具有非法性,违反发票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且行为人的持有行为具有主观恶性,即明知是假发票而故意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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