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拆迁是否合法,拆迁村委会不给认定

村中拆迁时,总是由村干部进行出面协商,村委会在日常生活中总是担任着征收拆迁的工作。但是,百姓常常疑惑,虽然是村委会出面,但是村里的土地最终是交给了开放商使用,那么村委会到底是不是拆迁的主体呢?村委会的拆迁到底合不合法呢?今天,北京晏清律师师事务所就为您解读一下,村委会拆迁到底合不合法。

一、村委会征收土地有权吗?

一方面,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土地的收益主体理应是农村集体。另一方面,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的组织,其是代表村民利益的主体。也就是说,农村的土地及其收益是归农村集体所有的,村委会可以代为某些行为,但是并不是归村委会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村委会不具有征收拆迁土地的权利,只有国务院和省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才有权作出征收拆迁的决定。村委会虽然无权决定征收拆迁,但是享有组织实施的权利。

二、村委会征收土地合法吗?

村委会在日常征收拆迁工作之中担任着重要的角色,往往是村民与政府以及开发商之间的中间人,起到协商调解的作用。但是,村委会在某些情况下,往往会做出一些行为,使得村民利益受损。今天,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就针对现实生活中常见的现象为大家解疑答惑,告诉大家怎样才是合法的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村委会的以下行为合法:

第一,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二,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第三,对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第四,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第五,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提醒您,补偿安置协议往往涉及个人的重大财产权益,应当尊重村民的自愿公平意思订立。土地补偿款是归集体所有,一方面需注意,在征收方一般将费用汇至村委会账户时,村委会是无权截留的;另一方面需注意,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如果村委会的行为违反以上规定,系违法行为,村民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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