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征收拆迁,普通公民该怎么办?

在征收拆迁之中,行为主体在追求效率的同时往往会忽视法律的正当程序,在不出具书面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强制拆除普通公民的房屋。此时,公民因未收到书面法律文书,难以明确行为主体,往往难以进行有效的救济。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结合陆先生的具体案例,为您解读在面临匿名征收拆迁时,普通公民应该怎么办?

案件情况

江苏省泰兴镇某一村庄的陆先生拥有该村占地一百多平的土地,陆先生在该土地上搭建了房屋,并在北侧的空地上建设附着物,栽种了林木。但是,陆先生的林木突然在某一天的上午被不明身份的人铲除并搬离,并且当时其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在场。原来这件事情背后的隐情是,街道办事处之前曾多次与陆先生协商其房屋的征收拆迁情况,但是双方未达成一致协议。于是,陆先生认为其是街道办事处强制拆迁的行为,并且,在拆迁时街道办事处并未出具相关证明。

之后,陆先生将此案上诉至法院,其认为街道办事处在未征得其同意并且没有相关法律文书为依据的情况下,强制拆除其后院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请求判决其拆除行为系违法行为,并请求其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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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案之中,陆先生的后院被强制拆除时,其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在场,并且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有其他理由在附近,而未参与强制拆除。之后,陆先生还证明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在当日有组织的实际参与了拆除行为。并且,街道办事处本身就是陆先生房屋的动迁主体,具有推进动迁工作的义务,具有拆除陆先生后院的理由,故从常理来看,街道办事处系目击者而非参与者的理由是难以成立的。据此,在没有其他主体宣告实施拆除或者承担责任的情况之下,一审法院遂推定街道办事处为被告,并确认其拆除行为系违法行为。一审判决之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请求。

在不动产的征收拆迁之中,极易出现的问题就是为追求行政效率而牺牲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有时甚至不出具书面决定而直接进行强制拆除房屋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而在强制拆迁行为之中,由于强制拆迁的主体并未制作送达书面法律文书,其拆迁主体往往不表明身份,甚至隐瞒或者不承认。此时,相对人难以获得行为主体的信息和证据,会给相对人的救济造成一定的困难。

面临此种情况,普通百姓应该尽可能的证明其强拆主体实际参与了拆除行为,并且证明强拆主体与征收拆迁义务之间的关系,其具有强制拆迁的理由和动因。为行为主体的推定奠定事理和情理的基础,为案件处理创造情理法结合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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