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代替村民签订补偿协议是否有效?
在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代理过的诸多案件中,有关农村征地拆迁类的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对于补偿标准不满意、未补偿先拆迁等问题的咨询也很频繁。其中,村委会代替村民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值得我们研究一下。
一、要确定拆迁征收的主体是谁
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因此,征收土地的主体应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也就是政府和被征收人直接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政府会下设征收办代表政府来实行征收拆迁的工作。
二、村委会在征收拆迁过程中扮演什么角色?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因此,村委会并非政府部门,在拆迁征收过程中,村委会可以协同征收办协调征收拆迁相关工作,但并没有权力代表政府和村民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村民委员会在征收拆迁过程中,有权利向村民分配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若是您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遇到了拆迁补偿中没有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分配不合理等问题,请您及时联系专业拆迁律师,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您的合法权益。
三、村委会代替村民签订补偿协议是否有效?
如果经过村民同意,便可以通过给村委会授权的方式,委托村委会代替村民与政府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但此时村委会也只能代替有授权的村民与政府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而对于没有授权的村民,村委会无权代理。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若是村委会擅自代替未经授权的村民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使村民合法权益受损,此时村民可以向晏清专业律师寻求帮助,通过诉讼来撤销补偿协议。
最后,各位拆迁户一定要牢记,农村征收拆迁时,农村的土地是集体土地,但是土地被征收后所得的土地补偿也是归属集体组织所有,最后的所得利益也应分配到被征收人手中。签订补偿协议时,一般来讲均是村民与征收方直接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而非与村委会签订补偿协议。若是在没有村民授权的前提下,擅自代签补偿协议时,您应及时联系专业拆迁律师,通过诉讼方式让法院认定补偿协议无效,再让征收方和被拆迁人重新达成补偿协议,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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