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仲裁不服的裁决起诉是合理的行为吗?
一、对于仲裁不服的裁决起诉是合理的行为吗?
是不合理的行为。当事人对法律中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
二、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1、不可以再向法院起诉。如果仲裁有程序性的错误,当事人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存在法定请求,申请撤销;撤消后重新起诉。
2、无法对不服的仲裁裁决重新申请诉讼,只能向仲裁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冲裁裁决,然后根据双方协商或者起诉解决。撤销必须要证明原仲裁存在违法事由或者重要事实,否则极难成功。
如果有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书: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三、撤销仲裁的有关程序是什么?
撤销仲裁裁决是指有管辖权的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据特定的事由,依法裁定否决仲裁裁决效力的司法监督活动。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般限于仲裁程序上的缺陷或者仲裁员的不正当行为,对裁决实体问题错误申请撤销裁决有严明的流程规定。以下是具体的流程:
1.审理撤销仲裁裁决程序的启动,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2.依法组庭组成合议庭,对仲裁裁决是否具有法定撤销情形进行审理
3.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处理裁定撤销该仲裁裁决:对于国内仲裁裁决的撤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撤销。对于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则实行“逐级报告制度”驳回申请重新仲裁:涉外仲裁裁决的重新仲裁,实行“逐级报告制度”
当事人如果针对一个仲裁申请给出的仲裁裁定结果不服的话,当事人是不可以直接进行起诉的,而是必须要经过撤销仲裁进行相应的司法程序的。这是需要由当事人本人提出申请,并且在申请时还需要有特定的理由才能够进行撤销仲裁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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