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是正确的挪用资金罪和挪用公款罪?

一、哪些是正确的挪用资金罪和挪用公款罪?

没有正确的,只要是触犯了挪用资金和挪用公款罪,都是属于错误的行为。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的货币资金归个人使用,都具有日后归还的意图。其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则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

2、犯罪客体和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款的部分所有权,而挪用资金罪则仅仅侵犯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部分所有权。

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包括哪些?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

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界限是什么?

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金的行为,在主观上都是挪用的故意,有时犯罪对象也可能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但是,这两种犯罪也有以下主要区别:

1、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其中,既包括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资金,也包括公民个人所有、外商所有的资金。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和国家机关的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等,既有侵犯财产的性质,又有严重的渎职的性质。

2、犯罪主体不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国家工作人员除外。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氏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因此一旦涉及到犯罪,肯定是属于错误的行为,并不会说犯什么罪还存在正确的行为。如果当事人并不是国家的有关机构的工作人员,而将单位的挪为己用那么就是有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的,但如果当事人是国家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那么构成的是挪用公款罪,但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又是有所区别的,具体根据当事人的主观目的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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