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既遂的裁量标准为何

一、法院对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既遂的裁量标准为何

当事人确实以非法的手段走私运输了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犯罪主体湿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及单位、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违背了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且确实对于国家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和影响的。一般会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的认定法律规定是什么?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二者也应当从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两方面去把握。从主观方面看,如果行为人的确不知道其所携带、运输、邮寄过境的是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即其主观上没有故意,不能认为其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从客观方面看,如果行为人走私行为的对象只是一般的动物及其制品,一般不以犯罪论处。当然,如果其走私一般动物及其制品,偷逃应税数额较大,可以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2、本罪与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界限

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它与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在犯罪对象上有一致之处,且在客观方面,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犯罪分子往往具有收买、倒卖的行为表现,故而二罪有一定相似之处。关键在于两罪侵犯的客体不同;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制度。所以,在实践中,行为人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或者走私集团的成员分工在国内负责收购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以及受走私团伙的收买、指使,帮助收购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这些行为均应认定为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而不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3、为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罪犯提供便利条件行为的认定

与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其他方便的,应以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共犯论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行为的认定。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并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海关人员的缉查,应以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和妨害公务罪对其进行数罪并罚。

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非常典型的违反犯罪的行为,这种行为对于我国珍惜保护动物的生命安全造成了非常大的影响,同时也违背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中的制度,因此将会按照犯罪行为进行处罚,处以不同期限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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