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员如何分担债务?(被执行人要承担哪些费用)
一、被执行人员如何分担债务?
1、被执行人员可以采取协商的方式分担债务,具体分担债务的方式与债务的类型有关:
(1)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2)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2、在分配债务人财产时,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多个担保物权并存的情况下,清偿顺序还应具体区分:
(1)法定优先权优先于约定担保物权受偿;
(2)已登记的担保物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担保物权受偿;
(3)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于登记在后的担保物权受偿;
(4)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并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无论是通过同一份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还是通过多份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均适用上述原则。
二、执行款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应该怎么分配?
1、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的规定,是指不同的执行法院分别执行同一被执行人,先采取执行措施的法院优先执行,后来要执行的法院对该被执行人剩余部分的财产执行,即按照执行顺序受偿。适用该规定还必须具备另一个条件,即被执行人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应当在足够清偿所有债务的前提下。
2、如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的债务,则应当依据“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的规定,按债权总额等比例进行分配。
债权人在遇到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将借到的款额偿还给自己的情形时,可以向法院起诉,并在诉状之中提出希望对方履行债务偿还责任的请求,若是起诉后法院判决原告胜诉、被告在合理期限内依旧没有履行偿还义务,那么债权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若是此请求被受理,但是债务人名字并没有足够的财产,那么债务人将会成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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