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诈骗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的标准是什么?
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判定,会看犯罪人的具体目的是否为了自己的私利而为了非法占有,这时判定的必备要件。客观方面会看犯罪行为是否为四种表现形式,是否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是否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是否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否存在恶意透支的行为。
1、犯罪主观要件
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需要指出,刑法在修订后,该罪的罪状中没有明确规定非法占有目的,而在其它类型的诈骗罪中却规定了非法占有目的(如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这种立法处理一定程度上引起了分歧。有人认为应当严格按照罪刑法定的要求,刑法明文规定目的的,该目的为必备构成要件,否则,就不是必备要件。
我们认为,无论何种形式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都是其必备要件。诈骗犯罪是一种贪财性犯罪,行为本身就暗含了非法占有目的,无论是否明文规定,都是题中应有之义。至于刑法上的规定,不应引起分歧,凡是明确规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都有对应的合法行为,如,集资诈骗罪对应合法的集资行为,合同诈骗罪对应正常的合同纠纷,包括本罪中的恶意透支对应善意透支,刑法正是为了将犯罪行为与合法行为正确区分,立法技术上才作如此处理。
2、犯罪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信用卡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3、犯罪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四种形式:
①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③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④恶意透支。
所谓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发卡行账户上已经没有资金或者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根据发卡协议或者经银行批准,允许其超过现有资金额度支取现金或者持卡消费的行为。透支实质上是银行为客户提供的短期信贷,透支功能也是信用卡区别于其它金融凭证的最明显特征。信用卡透支建立在持卡人良好的资信基础之上,因此,透支人仅限于合法持卡人,非合法持卡人利用所持信用卡进行透支的,不能认定为信用卡透支。透支可分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
善意透支可分为完全合法的善意透支和不当透支。完全合法的善意透支,指持卡人完全遵循信用卡章程和发卡约定,在约定或规定的额度、期限内行使透支权,并如期归还的行为。不当透支,是指持卡人违反了信用卡章程和发卡约定,超过约定或规定的额度、期限进行透支,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及时归还或者自动归还的行为。完全合法的善意透支与不当透支的相同之处是行为人均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界限在于,是否遵守了信用卡章程和发卡约定。不当透支实质上是一种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以非法占有获取利益为目的,伪造假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使用过期信用卡或其他恶意透支的行为都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罪名成立后会根据具体罪状立案追诉。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涉案金额不同、处罚力度不同,轻则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20万以下罚金,重则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没收财产。
我国的法律法规是严厉的打击一切信用卡金融的犯罪行为的,此时是包括一系列的刑事罪名的,比如说信用卡诈骗罪、金融诈骗罪等,这些犯罪行为都是会严重的影响到我国的金融市场的稳定的,也是会给我国的公民带来经济上的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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