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合同通用条款可以修改吗?
一、设计合同通用条款可以修改吗?
可以修改。合同当事人在成就合同过程中,可以对通用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只要是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可。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设计合同是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就项目设计签订的合同,合同当事人在成就合同过程中,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可以对通用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只要是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可。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二、合同的变更条件包括什么?
(一)由合同性质和内容决定当事人一方可变更合同。
有的合同是为当事人一方的利益而设立的;也有一些合同的某些条款是专为当事人一方利益约定的。由于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放弃自己应得的利益,因此,对于这些合同,如果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后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不再需要合同为其带来利益,则可以变更合同。
(二)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当事人双方在进行协商时,意思表示必须是明确的,而不能是模糊的,否则,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三)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或者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发生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使合同的履行成为可能。不可抗力必须达到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程度,才能作为变更合同的理由。如发生不可抗力后,经义务人的努力,合同仍可履行,则不能作为合同变更的理由。
在有些情况下,变更合同需要经过特殊程序。如民法典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的更改是法律所允许的,只不过合同更改需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充分协商,不能是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或者是对方的不利境地,来迫使一方更改合同,合同更改之后,还需要由双方当事人之间另行签订合同,并在新的合同上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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