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判处管制的条件是什么,被判管制的条件

一、判处管制的条件是什么

1、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如下:

(1)、罪行性质轻、社会危害性小的人。

我国刑法分则规定可以适用管制的犯罪主要集中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妨害婚姻家庭罪中,这些犯罪的共同特点是罪行性质不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小。如初次打架、寻衅滋事,就可以判处管制。

(2)、人身危险性较小的人。

管制并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而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人身自由,所以,适用管制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是人身危险性较小者,如果犯罪的人身危险性非常大,管制将难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

二、管制执行的方式有哪些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留在原单位或者居住地,不离开自己的住所,不需要中断社会的正常交往,与劳动者同工同酬。

2、公安机关执行管制。

由县以上的公安机关,依照人民法院的判决,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进行教育、监督、考察、评议和改造。公安机关在执行管制时,应当依照人民法院的判决,告知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的活动范围、地域和必须遵守的有关规定,并向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有关群众宣布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所犯的行为、管制的期限,是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等。

3、人民群众监督。

在监管犯罪分子的活动中,依靠群众建立监督考察小组,依法对罪犯进行经常性认罪伏法教育和监督考察。对于出现迁居、死亡等变动情况,应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原审法院。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需要根据犯罪的事实以及犯罪的性质和案件的情节和对涉害的危害程度来进行判刑,如果罪行性质比较轻,社会危害性影响的话,那么是有机会判处管制的管制,相对来说处罚程度是比较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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