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对方起诉我和保险公司可以吗

一、交通事故对方起诉我和保险公司可以吗?

这个是可以的。

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同时起诉驾驶员和保险公司是正确的。

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判决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有商业险的,在商业险内继续赔偿;还有剩余的,再由驾驶员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我们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我们会存在很多的问题,比如说车辆的损害维修,责任的界定,当出现对于拒不赔付无法调解的情况下,我们会走法律的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交通事故对方起诉我和保险公司是可以的,但是这个诉讼的费用等是不进行赔付的。

二、构成交通事故应当具备下列要素

(1)必须是车辆造成的。

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没有车辆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与行人在行进中发生碰撞的就不构成交通事故;

(2)是在道路上发生的。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3)在运动中发生。

是指车辆在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的事件,若车辆处于完全停止状态,行人主动去碰撞车辆或乘车人上下车的过程中发生的挤、摔、伤亡的事故,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4)有事态发生。

是指有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种现象发生;

(5)造成事态的原因是人为的。

是指发生事态是由于事故当事者(肇事者)的过错或者意外行为所致。

如果是由于人无法抗拒的各种自然灾害造成,均不属于交通事故;

(6)必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

损害后果仅指直接的损害后果,且是物质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7)当事人心理状态是过失或有其他意外因素。

若当事人心理状态处于故意,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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