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的表示一定是明示吗?

一、放弃继承的表示一定是明示吗

继承权人可以放弃继承权,放弃继承权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一般是书写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只要作出声明的继承人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放弃继承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声明书就有法律效力。

例外情况是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二、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的流程是怎么样的

1、放弃继承权公证的管辖。

当事人申办放弃继承权公证,应当到其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

2、对放弃继承权公证的申请。

继承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是公民依法继承他人遗产的的权利。因此,放弃继承权公证必须由继承人亲自为之,不允许他人代理,当事人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公证处可派公证员到遗嘱人的居住地办理。

3、申办放弃继承权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申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时,应当逐项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被继承人死亡前,放弃继承权不具有实际的法律意义。

(3)本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可以由所在单位、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供,只要能证明其确实享有继承权即可。

(4)本人签字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公证,要向当事人讲明他的权利、义务及其放弃继承权将引起的法律后果,使当事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将要产生的影响有明确的认识。公证处应将上述情况记录在公证笔录上,笔录应让当事人核对并签名。

4、对放弃继承权公证的审查和注意事项。

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公证处应重点审查:

(1)当事人的身份、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是否确实享有继承权;

(2)当事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受欺诈等影响其真实意思表示的事实存在;

(3)被继承人的死亡日期,以及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做出的。

继承权放弃是属于法定继承者可以提出来的,一定要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来,而且还需要写放弃继承声明书,这样才能表明自己的决定,其目的也是为了保障到其他继承者的权利,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需要按法律所规定的条款来,一定要在遗产处理前提出来,这样才能放弃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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