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抗辩权的相同之处是什么
一、三种抗辩权的相同之处是什么
1、三种抗辩权都只适用于双务合同。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原则上只适用于双务合同中。因为单务合同的当事人或者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或者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因此无需赋予债务人以抗辩权。因此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就是指双务合同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条件下对抗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权,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2、三种权利的行使都是由于对方的原因而产生的。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三种权利的行使都是对对方权利的抗辩。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如果一方当事人自己不履行反而要求对方履行,则对方有拒绝履行的权利,以对抗对方的履行请求;先履行抗辩权是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可以拒绝履行,以对抗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不安履行抗辩权是在对方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可以拒绝自己的给付,以对抗对方的履行请求。
二、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什么
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和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先履行抗辩权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是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在履行上有一定的关联性。一单务合同不发生先履行抗辩权的问题。当事人互负债务,如果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也不发生先履行抗辩权。此外,两项债务间应当有对价关系。如果没有对价关系,也不存在先履行抗辩权。
2、当事人履行有先后的顺序。
先履行抗辩权的当事人履行有先后顺序之分,此为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最大区别。先后顺序是依当事人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或者根据交易习惯而确定先后顺序。
3、须有先履行合同债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履行合同债务不符合约定。
此为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前提条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其实质上是对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抗辩,是在不终止合同效力的前提下,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有利措施,既可以防止自己在履行后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又可降低成本。
4、须为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应当先履行的债务是可以履行的。
若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不可能被履行了,则后履行一方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已失去意义。
这三种抗辩权的法律基础是相同的,理论基础也是相同的。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需要满足四个法定条件,若是不符合法定条件极有可能出现违约行为,此时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可以按照要求支付违约金,也可以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还可以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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