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拒绝调查涉案人病历属侵权

医院是否应该向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病例呢?律师取证遇到医院阻碍,医院是否属于侵权呢?下面,小编就为大家带来具体案例分析上述问题,请阅读了解。

【案件背景】

一起交通事故的受害方怀疑在事故中身亡的交通肇事者有替其子“顶包”的嫌疑,遂委托律师调查取证。但律师持有效证件前往兰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调取证据时,几经交涉仍被拒之门外。为维护律师的合法调取证据的权利,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状告医院及其两名工作人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礼道歉并赔付因此侵权行为给该律师事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0月22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应院方申请,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我省首例律师维护取证权的民事侵权案件。该案当庭调解无果后,法庭宣布将定期宣判。

2011年9月3日清晨8时许,一辆行驶中的临夏籍微型货车,避让停放在路边的大货车时,将两名路人撞伤致死。事发后,肇事车辆驾驶员弃车逃逸。案发10天后,交警认定肇事者系年过不惑的大华(化名),且对事故负有全责。但大华同样因事发时胸腹部受肇事车辆碰撞致胸腹腔破裂大出血并窒息而亡。后两名被害人家属将大华的数名法定继承人诉诸法院,主张民事赔偿。经两审法院判决,判令肇事车辆车主,也即大华的遗产继承人之一,年仅22岁的小成(化名),分别向两名被害人家属赔付共计15万元的赔偿款。但判决生效后,小成拒不履行判决义务。

据原告诉称,在该起造成3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中,一名被害人家属认为,弃车逃逸对事故负有全责的肇事司机并非交警认定的大华,而是另有其人。且大华死因当系罹患心脏疾病医治无效而亡,事发当时本就住院治疗中。被害人家属怀疑真正的肇事司机恰是拒绝代父履行赔偿义务的大华之子小成。被害人家属遂委托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调取大华入院治疗的病历档案。今年7月20日,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征得该院医务科同意后,先后前往该院泌尿外二科以及病案管理科联系调阅病历事宜。但因病案管理科工作人员以“医务科与病案管理科是同级单位,其没有资格批准调取病历”为由拒绝律师调取病历。久铭律师事务所认为,该所调取大华的病历属于律师依法取证行为,医院有法定的配合义务却不履行,且经两次交涉医院工作人员态度极其恶劣,其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律师的合法权益,并导致当事人解除委托协议,给律师事务所造成了经济和名誉上的双重损失。

当日庭审时,该医院病案管理科工作人员和医院委托的律师出庭应诉。开庭之际,医院以出示证据时将涉及病人个人隐私为由要求不公开庭审。该申请被法庭获准

【法律知识】

律师调查取证权

1、律师是经过高等教育的人,是掌握足够法律专业知识的人,他们有能力从法律的需要出发去寻找证据,从而避免不必要或无效的证据出现于法庭。再说律师获得证据的思维远比当事人的思维要宽广。

2、律师在法庭上是维护其当事人利益的人。他因此对他的当事人有一种责任。这种责任要求律师应该为他的当事人进行证据的调查搜集工作。这是律师这一行业的要求。

3,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同时,是以正义与公平为价值追求的。因而一个合格的律师在调查取证中是不会进行制造伪证的违法事情的。

4,律师在社会具有一定的社会威信。对一些属于秘密的证据资料的搜集,由律师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去进行是能够被社会接受的。例如:认对一些关系当事人个人秘密的资料,律师在法院的认可和授权下去要求有关掌握这些秘密的单位进行必要的有效合作工作是切实可行的。

5,律师调查取证有利于其在法庭上运用证据的活动的进行。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律师对证据有了全面了解与掌握,故在法庭上能够熟练的应用。这有利于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对证据的了解使律师在法庭上能够趋利避害,更好的为当事人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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