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屋拆迁补偿分配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九四方案的产权登记不是准确的,其他同住人是可以通过法院主张确权。

1、首先必须得确定公房的购买是九四方案才行。

2、确定同住人资格的人才有权提起诉讼。

3、关于同住人的资格举证非常重要。

4、必须在规定的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即产权人去世后的两年内以前,否则丧失权利。

5、未确权的同住人就去世,其继承人不可以主张此权利。

1是私房安置款或安置房屋与公房安置款或安置房屋是有截然不同的,私房时归登记的产权人(不排除实际居住人的权益), 而公房时归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

2,私房时产权人应安置居住的使用人,公房时则是直接规定安置款或安置房屋归承租人和同住人共有。

3、房屋补偿款中对房屋价值的补偿部分含有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和套型面积补贴只能由承租人和同住人分割

4、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速迁费、过渡费,实际居住人所有

上海高院对公房拆迁补偿分配的意见:

1、一般原则是,承租人、同住人一人一份、均等分割

2、如下情况例外

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按均分所得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可酌情多分

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过较多款项的

对公房内的未成年人承担实际监护义务的,有可能多分。

依照高级法院的意见:房屋拆迁补偿款之外的其他费用,应按什么原则处理?上海高院的意见是

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临时安家补助费,归确认拆迁而搬家、迁移和临时过渡的人,奖励费和一次性补偿费,一般应归拆迁时在被拆迁房屋实际居住的人之间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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