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眼部鉴定标准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眼部鉴定标准

一级:

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球缺失。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二级: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双眼盲目5级。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

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头面部损伤致:双眼盲目5级。

三级: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

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

头面部损伤致:双眼盲目4级以上。

头面部损伤致: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四级: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

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盲目3级以上。

头面部损伤致:双眼盲目3级以上。

头面部损伤致: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五级: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

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1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

头面部损伤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

头面部损伤致: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

六级: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

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

头面部损伤致:双眼低视力1级。

头面部损伤致: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七级: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

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八级:

头面部损伤致:一眼盲目4级以上。

头面部损伤致: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九级:

头面部损伤致:一眼盲目3级以上。

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头面部损伤致: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十级: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头面部损伤致:一眼低视力1级。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头面部损伤致: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头面部损伤致: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头面部损伤致:眼内异物存留。

头面部损伤致:外伤性白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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