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款的给付是行政行为吗

一、征地补偿款的给付是行政行为吗?

征地补偿款的给付是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认定标准是: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

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

3、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二、征地补偿协议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1、征地方和被征地方的基本信息;

2、土地的位置和面积;

3、土地补偿费;

4、土地补偿费的支付相关手续的办理;

5、土地的动迁及净地交付;

6、拆迁方的承诺;

7、违约责任;

8、争议解决。

三、征收国有土地的补偿项目有哪些?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征地补偿流程是怎样的?

1、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2、进行调查。

3、征地批准事项应当网上公告。

4、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5、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五、征收国有土地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事实上,行政征收本身就属于行政行为,在行政征收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先补偿后搬迁的政策,被征地者是从行政机关领取行政补偿款的,所以行政补偿款的给付肯定属于行政行为,行政机关需要按照规定好的补偿政策支付补偿款,任何工作人员不能私自截留征地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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